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条件:
(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4)有3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
(6)法人代表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
(7)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
婚姻介绍所的申报审批程序
(1)凡具备上述“七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湖南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具体如下:
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对拟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告知经营者,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介绍所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个体工商户条例
1、凡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XX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