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103号法律拆迁疑问

2025-04-13 21:50:4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一、按照市政府103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它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第三十二条规定: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按照政府103号文件规定,我们是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的。而《小岗刘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项第四条,村集体住宅楼住户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证办证费,这显然与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相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我们已购买房屋居住了14年,这房屋算不算我们的个人房屋,如果是我们的个人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此条规定,就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现在不是给我们拆迁补偿,而是反过来让我们每户再补偿给他们拾几万元的钱。所以我们认为《小岗刘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项第四条与法与理不容。我们确实没能力再交这拾多万元, 而他们就强制断水断电,且不给我们任何补偿安置费,致使我们连交目前的高价房租都很困难,致使我们目前无法正常生活下去。
三、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一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在小岗刘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已对其土政策进行了强制实施,他们在不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不顾住户的生活困难,强行断水断电,派几十名保安在这些的住户的楼下、门口、楼道起火粉烧,乌烟瘴气(见附图)使这些住户无法生活下去。
四、所以我们大声呼吁:强烈反对村委改造指挥部强制推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土政策,强行加收我们每平方1200元钱,强制断水断电的不法行为。恳切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依法为民解决这些问题,使我们能够正常生活下去,使郑州市的城中村改造能够健康和谐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