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事实上,对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法律救济,新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都明确,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