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厦门居住超过一年,可以在厦门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厦门居住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厦门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