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女方父亲的个人财产,离婚不能分割。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如果产权为女方父亲,该房产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归女方所有,不做分割。
如果是女方父亲赠送给女方的,离婚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