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立法法》确实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本案中,《土地承包法》是法律,是特别法,而《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只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根本不是法律,因此,规范性文件是不能和法律相提并论的,如果发生冲突,以法律规定为准,也就是以《土地承包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