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相关条件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3、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的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