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降低的70%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就没有违法。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条款如下: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因效益原因降薪的,必须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才行。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不得单方面降薪,否则违法。如果劳动者同意降薪,那么一年以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降薪后的工资水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