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

2025-03-10 14: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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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苏义飞律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等。对此,很多人直呼“不公平”,也有人感叹“生命廉价”。实际上,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并非“完全没有指望”,在某些情况下还是能够获得赔偿的。大部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通过法院调解、被告人自愿给付、保险理赔等途径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我国对这“两金”有明确定义的只有在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均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显然,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均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但是仍然有一些学者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中给出了解释,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解答》中还明确:“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这也就是说,在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并且自愿赔偿的情况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还是能够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但是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对于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回答2: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