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几个人属于团伙诈骗

2025-01-04 05: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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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两人及两人以上属于团伙作案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8人团伙诈骗147万获刑

男子武志远、李立柱成立所谓科技公司,招聘多人后,以开发关键词,维护、经营域名为诱饵,吸引10余名事主投资147万余元,并将欠款据为己有。昨天,昌平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武志远等8人10年6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了解,这一宣判是此类型案件的全国首例宣判。

法院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武志远、李立柱在天通苑某大厦内开办科技公司,又招聘了施某等人。武、李二人安排施某等人,电话联系事主,宣称可对网络关键词进行包装,帮助维护或转卖域名。

事主赵某注册了“XX设备网”的域名。武、李二人安排人致电赵某,称可帮助维护这个域名,并进行“XX设备”网络关键词开发,实现增值。赵某签了合同,并交了2万余元。很快,武志远、李立柱安排他人冒充买主致电赵某称,想高价购买域名。

二人收钱后,并未做任何“开发”、“维护”,关键词增值也是虚构出来的。像赵某一样的上当者还有10余人,其中最多交了20余万元。但这些事主发现再联系武志远、李立柱时,已找不到人。

短短半年多,这个团伙共诈骗得手147万余元。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武志远等7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武志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李立柱有期徒刑10年。施某等人被分别判处4年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该团伙另一成员武某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8人团伙诈骗147万获刑

回答2:

两人(含两人)以上犯诈骗罪属于团伙诈骗。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回答3:

3人一团伙

回答4:

两人以上就属于团伙。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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