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去掉。
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
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扩展资料:
户口簿上补曾用名办理: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到派出所窗口交民警受理,上报审批。
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含曾用名),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您好,可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警察局去办理手续,要户口本的户主亲自去;希望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