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案例

2024-12-21 14: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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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一、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主体与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属于事实状态,与他人并无关系,即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确认驰名商标之诉没有被告,因此认定驰名商标不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征,不能成为单独之诉。

  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能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

       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要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且根据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方能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遵循一般的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成立时,该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与否的必要程序,只有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实施。

  三、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而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是作为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的证据,因此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以当事人双方对证据无异议,就对证据予以认定,而应审查证据的原件,从而避免认定事实错误。

  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

       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必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将驰名商标作为当事人的请求予以确认,这样做可能会使动态的、变化的驰名商标变成稳定的、静态的状况,因此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应在判决主文中确认,而应在判决论理中予以认定,同时也不存在判决驳回确认驰名商标的请求。

  五、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实行统一备案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司法认定的权威性,我们建议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统一由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坚持审慎、依法从严的原则对是否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并在判决生效后向上级法院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