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在和你生活这一段时间,人家肯定为家庭付出了一定的贡献,你现在把人家扫地出门,谁都不愿意。他要房子,不过是刁难你的一句话。法院也不会支持。若果你不给人家一些补偿,人家心里不会平衡,你也休想安生。就是雇个长工,也没有白干的 。为了长久之计,合理的给他一些补偿,也是划得来的。
肯定不给,给了你以后睡茅草房啊、这个社会很现实,你父母双亡很多残酷现实没少经历吧、别太单纯。
如果共同生活超过十年,,法律上要分
为什么要给他呀,他强要是不行的。凡事走法律途径。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综合前述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如果是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或者离婚后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只归某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