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司法考试为考生带来的问题及其分析�
两高和司法部公告第四条指出,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及考试时间、组织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这样可以看出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命题范围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目前,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不可能很快出来;那么,国家司法考试将考什么,怎么考是摆在每个考生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那么,国家司法考试将考什么,怎么考呢?正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所说的,任何新事物对旧事物都不可能是全盘否定而是即克服又保留,是吸取精华,去其糟粕。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新生事物同样如此,它不可能对律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全盘否定,而应该保留其科学的、合理的东西,同时又有所发展。律考自86年首开先河至2000年历经12次锤炼,已呈规范化、科学化之势,而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虽已举行过几次但尚不成规模,也不够成熟;因此,我们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应主要继承律考的精华并吸收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的合理内核,同时有所发展。这种发展趋势应该是比律考、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更难,更应注重法学理论的测试,同时考试更严格、更规范,透明度应更大。透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掌握了律考大纲和教材的内容也就基本上掌握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即考什么。这里有一点要提醒考生的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一定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至于怎么考,我们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应比律考更难,应加大法学理论试题的测试量,而不能像律考那样特别注重实务的考查。由此可见,操得了律考胜券,也就基本上操得国家司法考试的胜券。那么,如何才能操得国家司法考试的胜券呢?�
二、如何复习�
根据近几年律考试题的统计,每年指定教材新增的内容一直是命题的重点所在。下面,笔者重点谈一下2001年律考教材内容的变化。相信这些变化的内容也一定会成为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所在。�
(一)法理学·宪法�
就法理学而言,一是2000年的大纲和教材共为十一章,2001年则只有五章;二是2001年大纲和教材增删了一些知识点。如在“法的运行”一章中增加了“法律推理”,在“法律规范”一节中增加了“法的形式和内容”等知识点;删去了“法律正义”、“法律职业”等知识点。这些变化表明,2001年大纲和教材吸收了理论界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三是2001年大纲和教材的设计加强了对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关问题的关注。如在“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一节中增加了“‘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这一个新的知识点。更为明显的是,在“法制与法治”一章中,知识点基本上都是围绕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来设计的,如“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经验和教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面临的问题”,对于“法治的理论基础”等较为抽象的知识点则没有列为考点;四是对某些知识点的表述发生了变化,如2000年教材对法的概念直接下了定义,而2001年教材则是从中国汉字“法”的涵义和西方国家“法”的涵义着手,引申出法的外延。又如,2001年教材改“法的价值”为“法的作用”,认为法的特征还具有“程序性”等等。以上这些变化,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应加以注意。�
就宪法而言,首先,2001年的新大纲和教材对有关章节的知识点进行了增删调整。如在“宪法的基本理论”一章中增加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作用”、“宪法与宪政”三节,对于理论有所加重。又如,把“宪法的解释”这一节放在了“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一章中,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合并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上、下)”,这些变化也许与中国准备加入世贸组织,要与国际接轨有关。而“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作为一章新内容,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强调与保障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恐怕不无关系。总之,对于这些新增的知识点以及知识点的调整,考生应敏锐地觉察到,它们极有可能是命题的重点和热点。其次,在具体知识点的内容和表述上也有变化,如对于“宪法规范”的特点,2000年教材认为是“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而2001年教材则认为是“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这两种说法没有对错之分,但若作为选择题来讲,是比较容易丢分的。�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01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大纲和教材与2000年相比有很大区别。在教材的编排上,2000年分为两本,即《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2001年则只有一本,既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行政法,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在结构上分为三部分,即行政法部分、行政诉讼法部分和国家赔偿部分。�
在章节安排上,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与2000年的相比,有一些新的变化。行政法部分的变化如将“行政强制”作为一节归于“行政处理”一章的内容;又如撤销“行政程序”一章,而在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中分别讲述它们各自的程序。在行政诉讼法部分,则删去了“涉外行政诉讼”这一章,合并了若干章节,如将“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行政诉讼的执行”两章合并为“行政诉讼的结案”作为一章。在国家赔偿这一部分,为了简洁起见,删去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这一无关紧要的一章。�
在具体的知识点上,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有些知识点的表述也有变化。如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增加了“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几种分类。又如,2000年大纲和教材认为“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则认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而不是基本原则。同时,增设了“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作为一节,增加了“撤诉”、“审理程序延阻”、“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等8个知识点作为考点。对于这些细节的变化,考生不能忽视,应该重点把握。�
(三)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修改以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修正案和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在2001年的法规汇编中,刑法部分的法规相对于2000年来说,增加了10个立法和司法解释,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这些新增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考生们应该重视。一方面是新增了10个立法司法解释,另一方面,2001年刑法的大纲和教材的体例安排、知识点选择、内容组合和文字表述方面与2000年相比,变化也很显著。一、一些章节的标题发生了变化,如“排除犯罪的事由”取代了“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故意犯罪形态”取代了“未完成罪”。二、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增加了一些理论性很强的知识点。如在“犯罪概论”一章中,增加了“犯罪的分类”一节,对犯罪作了理论上的分类与法定分类,理论上的分类为“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间隙犯与非间隙犯”;法定分类为“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又如,在“共同犯罪”一章中,对共同犯罪形式的4种分类。这些都表明今年的刑法命题在去年向理论倾斜的情况下,会进一步侧重于理论。三、知识细节上的变化。如,在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上,2000年大纲和教材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讲述,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的称法则为“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和“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这些细节上的变动,考生也应注意。四、对于今年法规汇编新增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内容,2001的教材上也对相应知识点的内容作了更新或添加。如在贪污罪的主体方面,就增加了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说明了他们到底包括哪些人。像这方面的变动,不论是从法规汇编考虑,还是从教材着手,都应该重点关注。�
(四)民法�
2001年民法方面的必考法规和2000年相比,稍有调整,增加了一个法规和三个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三个司法解释,尤以前两个为重要。合同法1999年新通过,2000年第一次考,要求还较低,今年难度肯定会有所提高,该司法解释虽然是1999年就通过,但肯定会就它里面的规定出题。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是新通过的,又适逢正在制订物权法,也会成为出题点。同时,删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概是考虑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过于繁琐,又比较专业,除非专做专利的律师外,一般律师业务少有涉及。这也体现了律考对于实务性的关注和重视。�
与刑法一样,2001年律考的民法大纲和教材与2000年相比,在体例安排、知识点选择、内容组合和文字表述方面变化也很大。一、在章节调整上有一些变化,如将“侵权行为”独立为一章,不再放在“民事责任”中;取消“相邻关系”这一章,而把它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一节中的一个知识点。二、新增加了大量知识点。如“物与有价证券”这一章、“物权变动”这一节以及“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这一个知识点的增加与正在制订物权法典应该是有所关系的,物权法这一块的考试分量可能会有所增加,难度也应该会有所提高,注重理论性。又如,“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转移和消灭”这三章和“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节的增加表明2001年债与合同部分的命题在理论上会进一步强调,试题难度会进一步提高。考生应该从中把握这一个命题方向。三、对于一些知识点的认识和表述也有所不同。如对于人格权的分类,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认为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外,还有一般人格权之说,指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又如,对于“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认为不仅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对于以上变化,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五)诉讼法与律师制度�
关于诉讼法与律师制度,2000年有三本教材,即《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法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2001年则把这三本教材合为一本教材,称为《诉讼法与律师制度》,体例上分为四部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制度。此外,在大纲知识点的取舍上、教材内容的侧重上都有不小的变化,法律法规上也有调整。�
刑事诉讼法。2001年的必考法律法规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剔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其二、在大纲和教材的体例与内容上,2001年采取了精简、合并章节的做法。如将“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合为一章为“辩护与代理”,将“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审判中的“审判”、“简易程序”合为一章即“第一审程序”,把“提起自诉”归于“起诉”一章。其三、在对一些知识点的看法和表述上有区别。如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认为“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审判公开”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学理上的新名词作为考点,认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又如,2000年的教材认为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二者是一回事。2001年的教材则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对这些变化,考生应予注意。�
民事诉讼法。一、在章节上有一些变化,增加了许多新的知识点。如增加了“诉”作为一章,把民事诉讼证据一分为两章,即“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明”;同时,增加了许多新的知识点,如“诉讼标的”、“民事证据的证明力”等。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出2001年民事诉讼法部分对于理论的掌握程度要求比2000年要高,尤其是诉和证据证明部分。二、在对一些知识点的看法和表述上也有不同。如对于证明过程,2000年的大纲和教材模糊的区别为“举证责任”、“证据的收据和保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则明确的划分为“举证、质证和认证”,这与司法改革和民事证据法的制订有关。又如,对于“证明标准”,2001年的教材和大纲明确指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低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可实行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与民事证据法的制订和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又很大关系。�
仲裁法。法律法规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这些新增的司法解释和法规分别在“仲裁协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涉外仲裁”等章节中都有所涉及,考生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
在律师制度这一部分,相对于2000年的大纲和教材来说,删去了“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律师参加民事诉讼”、“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等有关律师实务的八章内容,其余章节和知识点的变动不大。�
(六)商法·经济法�
2001年的商法和经济法与2000年相比,变化较大。一是2000年的两本教材合为2001年的一本教材并分为上下篇。二是新增加了不少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合计有17部,并剔除了4部法规和司法解释。三是在具体的知识点和内容方面,也有很大的变化。�
就商法而言,增加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也作了修改。与之相对应,在教材中有关海商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章节的部分知识点的内容都有相应变化,考生应予注意。其余各章节变化不大。�
经济法部分的变化比商法要大。首先,从法规来说,增加了《证券公司检查办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其次,在篇章体例和篇章名称上作了调整,增加了一些新的知识点。如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改为“竞争法”,增加了“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知识点;把“税法”改为“财税法”,增加了“海关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知识点;把“劳动法”扩充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把“土地管理法”改为“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等等。这些调整,都伴随着知识点和内容的变化,考生应予注意。�
(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00年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分三本教材,而2001年则只有一本教材,分为三部分。这是大的体例上的变化。在法律法规方面,国际法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经济法部分增加了《关于解决各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剔除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替换了《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私法部分增加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等。�
其他的变化,就国际法部分而言:一、在章节安排上有变化。如2001年大纲和教材删去了“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一章;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一节;将“国际海洋法”、“国际空间法”、“国际法上的领土”整合为“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作为一章。二、增加了一些新的知识点,如“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等,这些都是与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联系在一起的。三、有些知识点的认识和表述上也有变化,如对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00年大纲和教材认为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001年教材和大纲则认为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际私法部分,大纲和教材的体例变化如将“人的身份与能力”、“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物权和知识产权”、“债权”、“家庭”、“继承”等统一归属于“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章,删去了“国际统一实体法”一章。增加的知识点如“商事关系”一节中增加了“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等。此外,由于增加了大量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应知识点的阐述也有变化。�
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的变化比国际私法为甚。2000年的大纲和教材分为十二章,2001年则只有九章,把“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等都由章缩减为节,“国际商业惯例”也放在“国际货物买卖”作为一节。对知识点的选择也不同,如2000年大纲和教材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里讲了“国际保理”,2001年则没有讲这一个知识点。了解了2001年律考大纲、教材和必考法规的变化,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地来进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备考和复习了。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考生应对2000年和2001年的律考大纲、教材和必考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于2001年的大纲,考生应该熟记于心,尽力找出与2000年大纲的不同之处,尤其是新增的知识点和变动较大的知识点,应作为复习重点。对于法规汇编中新增加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更新的法规和司法解释,考生也应该作为复习重点,其重要性并不下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规和重点法规。如前所述,新增的知识点和法规,以及更新的知识点和法规往往都是命题的重点。�
其次,从近年的律考试题来看,越来越侧重通过案例对基本理论进行考察。而2001年的大纲和教材对于基本理论阐述的比重有进一步的加强,如刑法对于“犯罪的分类”、“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民法对于“一般人格权”、“物权变动”,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标的”、“民事证据的证明力”等知识点的增加。而教材数量和字数又力求简洁,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考生不容易理解和把握。因此,考生最好是能好好看看教材,而不能只看法规。对于民法、刑法等体系较为繁杂,理论性强的学科,能阅读一下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材就更好了。�
其三,近年来的律考试题很多都是通过对大大小小案例的分析来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应该会继承这一特点。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应注重对于知识点的理解,不要死记硬背。考生可以分析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试着找出教材和法规的“题眼”,并可通过阅读、分析一些案例来提高自己的理解、分析和运用知识和法条的能力。�
其四,要想顺利的通过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还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历年律考考题,尤其是最近三年的考题。这样,可以帮助考生薯悉命题风格、试题量度和难度,并试着去解答。俗话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是这个道理。此外,考生还应该定时定量地做一些模拟题,一来加深对知识点的掌握,二来可以训练答题的速度。�
其五,各个学科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复习备考时应该具体对待。
1、法理学和宪法理论性较强,可以灵活发挥的内容较少,需要花大量时间去熟记知识点。宪法应该好好阅读法规,尤其是《宪法》及其修正案、《立法法》、《选举法》,对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要注意比较二者之间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
2、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部分,要注意区分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熟记行政诉讼程序,找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程序之间的联系,并且区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之间的区别。
3、刑法应该总论和各论并重。总论部分对于基本理论应该熟练掌握,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能够区分。各论部分,常见罪名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应该熟记于心,其中,尤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重要。同时,注意相关罪名和容易混淆的罪名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关于法条,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应该记熟,分则部分各罪名只需记忆罪的概念、构成即可,不必看各罪的刑罚处罚。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4、民法以理论当头,考生对知识点要理解、灵活运用,而不是机械记忆。复习重点应该放在总论、物权、担保和合同几大块上面。法条的重点要放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
5、诉讼法理论性不强,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多。考生最重要的是熟记法条,并能结合案例灵活运用。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六部委和最高法的比最高检的出题可能性要大。律师制度复习《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即可,尤其要注意律师违法违纪执业行为有哪些,并能加以区分。
6、商法和经济法部分比较浅显,侧重记忆。考生复习可以法条为主,熟读法条即可。
7、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应该看教材。国际法部分有可能考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是哪年签定了什么条约,这些问题只需浏览即可。国际经济法部分内容庞杂,重点应放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等几大块。国际私法部分除“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等两章之外,看看《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的涉外部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