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认定

2025-03-12 09: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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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赔偿新标准从何时执行 新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是2014年4月30印发的。自印发之日执行。

问题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条件有那些 人民警察因公殉职的确认要素:
一是要确定当事人的警察(公务员)身份;
二是在工作期俯和因工作需要;
三是当事人确定已经死亡。

问题三:公务员因公牺牲的认定归哪个单位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重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民政部1989年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办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问题四: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 一、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二、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1981年 *** 总政治部制发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民政部印发了《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985年总政治部修改印制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其中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使用范围为中国人民 *** 编制序列内无军籍正式职工。 1995年民政部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重新设计并统一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 *** 转给死者家属。发证顺序参照《革命烈士证明书》发放顺序。

问题五:看到您问过关于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问题,请问县级单位应该去哪个部门申报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谢谢啦 您好,由所在单位逐级申报。

问题六: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应该享受怎样的待遇 一级英烈,其家属以及儿女归所在的地方 *** 出资抚养费

问题七: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家属无工作可享受哪些抚恤条件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可以要求申报烈士,按烈士家属享受抚恤待遇。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另,本人在世时,获得过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还可以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参阅《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链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问题八:警察因公牺牲认定有四十八小时的规定吗? 警察因公牺牲认定不适用四十八小时的条款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直接可以应用工伤认定。
应按照《工伤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问题九: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是否盖党旗 应该有,毕竟是为人民牺牲的

问题十: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国家应该抚养到多少岁? 警察因公牺牲认定不适用四十八小时的条款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直接可以应用工伤认定。
应按照《工伤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