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你的表述可知:
(1)丈夫对房产至少有部分的产权。
(2)房屋已经办到了妻子的名下。
(3)除了妻子外丈夫还有其他的法定继承人。
2,那么最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妻子可以直接办理房屋产权到自己的名下。
3,因为按照一般的情况,丈夫去世后,继承人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房管局才给过户。
即使有遗嘱的情况下,妻子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公证处受理了后需要调查出证,那么公证员就会调查丈夫是否有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有其他在后的公证遗嘱等等。在确认后才会出公证书。
4,(1)有遗嘱的,而且一般要公证遗嘱,公证处才会根据该遗嘱办理继承。那么公证员会调查核实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的情况-----若没有效力更高的遗嘱,公证处会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妻子可以去办理过户。(即公证员会调查,但是不需要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2)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在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除非其他继承人明示、书面表示放弃的,否则不可能出公证书,妻子也就办不到自己名下。
5,所以,需要确认丈夫是否有遗嘱。
6,假如没有遗嘱,妻子是通过其他违法的方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其他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诉请法院。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7,若有问题可以和我探讨。
要看该房产的具体情况。有以下情况:
一、丈夫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立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1、是丈夫的婚前财产,由丈夫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
2、是妻子的婚前财产,丈夫无权处理,房屋产权是妻子的,其他人不存在继承问题。
3、是夫妻共同财产,先将房屋的1/2产权分割给妻子,剩下的1/2才算是丈夫的遗产,由丈夫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
二、丈夫对该房的产权立下遗嘱:
1、是丈夫的婚前财产,按遗嘱进行分割。
2、是妻子的婚前财产,丈夫无权处理,房屋产权是妻子的,其他人不存在继承问题。
3、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处理属于妻子的1/2产权,估该部分无效,丈夫的遗嘱只能处理其所有的该房屋1/2的产权,丈夫所有的1/2产权按照遗嘱进行分割处理。
上述是最一般的处理方式,问题并未提及有其他特殊的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应该依法特殊处理。
可以继承,但丈夫的父母和子女都有继承权的,需要这些继承人一块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然后全都继承到妻子名下即可。 妻子拿公证书前去房管局办理过户。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一般归妻子个人所有。
另一半,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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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一般归妻子个人所有。
另一半,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