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入户条件

2024-12-12 17: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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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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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届毕业生入户广州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35岁以下;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40岁以下;
3、具有博士学位,45岁以下。
二、在职人才广州条件:
1、本科学历入户: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持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在广州连续满6个月社保;
2、研究生入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有缴纳广州社保记录;
3、博士入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有缴纳广州社保记录。
三、积分入户广州条件:申请入户广州市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为1974年9月30日(含当天)后出生;
2、持有在广州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4、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确认的积分总分值满100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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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广州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回答3:

你好,广州市户籍迁入分为积分制入户、引进人才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广州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积分入户条件:
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广州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引进人才入户广州条件:
在广州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从事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政策性入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广州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广州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广州市。
(二)学生入户。广州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广州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广州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广州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广州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广州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