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好签字就可以去民政局离婚,去民政局离婚的话,首先,要在民政局申请离婚,民政局申请离婚后,双方会进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内,只要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可以撤销离婚申请,如果过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是坚持想要离婚的话,那可以直接拿着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以及其他的证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手续必须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30天内,如果超过了30天话,会自动被视为不想要离婚。
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话,并不代表不能离婚了,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具有强制性,只要有法律规定的几种必须判离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