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的区别:(
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6)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二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即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一个月。
(7)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6.
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
期限
一审三个月,二审两个月。
2
审理原则
一审按当时人诉讼请求,二审全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