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有哪些?

2025-03-10 11: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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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这里说的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指的是哪级政府?经批准转让的,是否可以办理租赁手续?
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指的应当是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和供地审批分开,并明确了各自的审批权限。供地的审批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三种方式:出让、租赁和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经批准转让的,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人负责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具体采用出让还是租赁应当根据土地条件、项目性质、规划要求等确定,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宜采用租赁方式,近期规划对转让地块开发和使用有特别限制的,则不适宜采用出让方式。
法律热线特邀咨询顾问 岳晓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