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结婚之前用我的积蓄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款,婚后我和我丈夫一起还贷款,但是不动产是登记在我名下的,离婚时,我和我丈夫不能达成协议,法院把房子判给了我,并让我补偿我丈夫支付的部分房贷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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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