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植物检疫的禁止进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以下各物进境:一是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是植物检疫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是土壤。同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授权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制定公布禁止携带、邮寄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三项规定,农业部可以委托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名单,由农业部对外公布。国家禁止进境各物和禁止携带、邮寄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不准进境,也不需要进行检疫,一经发现,不论其来源和产地如何,均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被禁止各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特许批准,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