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对象”这一概念的内涵的理解上,学界的观点较为统一。“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1 “证明对象是指对诉讼请求的成立或者裁判的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应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定要件事实,又称为证明客体、待证事实、要证事实、争议事实等。”2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学者们大多也认同这一解释。“所谓证明对象,它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3 “民事诉讼中凡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便是证明对象。”4其它大部分著述也将证明对象的界定着眼于案件事实上。而在“证明对象”概念的外延方面,则分歧较大。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法事实应否纳入证明对象的范畴。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其中折中说认为,程序法事实应属于证明对象,但是在证明责任分担问题上则仅以实体法事实为对象。第二,证明对象是否应当涵盖证据事实。也有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折中说认为间接证据是证明对象,而直接证据不必列为证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