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违法的手段从被害人得到的东西卖给乙,乙不清楚手机是赃物,并且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价格,乙不一定把赃物还给被害人。这属于善于取得。
一、公安部1997年1月9日发出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关于追缴赃款赃物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冻结款项。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7号
【发布日期】2011-03-01
【生效日期】2011-04-08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你属于善意取得,被害人无权要求你返还。
民法通则适用意见
89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 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 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乙不清楚手机的来源不能做为拒绝归还失主的理由,只能做为乙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参考,也仅仅是参考而已。如果财物价值巨大,那还是得负一定法律责任的,但手机这种小物件一般是归还失主就行。
虽然乙不清楚手机的来源非法,但不能否定手机是脏物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不得侵犯私人合法财产,侵犯私人合法财产的,要返还原物,要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