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的请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地方性规定在全国规定的基础上再额外增加30-60天产假,具体请参考单位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