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应的一对名称。二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同的。以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为例,通俗地讲,债权人即有权要求别人给钱的人,又称出借人。债务人,即欠了别人的钱,负有还钱义务的人,又称借款人。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同,是很好区分的。
哎,其实要完美解释这个问题,可以写一篇论文了。
简单的讲,基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你应当给我100万,这时,对我来说,你就是我的债务人,我就是你的债权人。
第二、绝大多数的合同均为双务合同,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即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其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是相对应的。
导游,呵呵,其属于职务行为,属于旅行社在履行义务;导游不是合同主体。
当然,随着导游业的发展,现在出现了雇佣型导游,简单的讲,就是自由职业者。有团的时候,旅行社会雇佣一个导游,并按约定提成。但,这种形式下,该导游相对你来讲,依然是属于履行旅行社义务。也就是属于合同法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具体条文数字我记不太清了)规定的债权、债务代为履行的情形。
第三、关于转给其他旅行社,这个要看你与旅行社之间是否约定有转履行的协议内容。如未约定,则属于该旅行社违约。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如果约定可以转履行,则属于上述我列举之条文的情形。但在因旅游合同而发生纠纷时,你只能向缔结合同的旅行社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受转履行之旅行社主张权利。
实践中,涉及旅行范围较大的旅游项目,往往都是转履行的;一个旅行社不可能全程陪同,对其来讲,成本太高。
当然,也有人认为上述情形是属于合同法80条、82条中规定的债务转移,这种理解绝对错误。债务转移,预示着合同当事人发生了变化,这与代为履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有什么好难区分的,简单来说就好比甲借钱给乙,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当然也有互付义务的情况,如买卖合同,甲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乙方有发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