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例1:
1.公司以保安服担保为名扣除每人工资500元作为押金的行为不合法,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合法,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张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08.2.1-08.3.31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要求公司返还押金的做法合法。理由分别是《劳动合同法》第98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第9条。
对案例2:
1.公司提出只能先签3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的长度决定的,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主观决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王女士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案例3:
1.劳动合同无效,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应当支付报酬,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28条。
3. 不需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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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的较完整。
张律师的回答比较完整了。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