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的,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