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所在地货物价格不断上涨情况下,卖方会以种种理由迟延履行,或者拒不交付货物,此种情况下必然会损害到作为守约方的买方利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如何计算赔偿金呢?我们认为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计算标准,货物市场价格是指履行地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履行地市场,或难以确定履行地市场价格,我们可以买方最容易购买到替代物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费及其他开支,作为履行地市场价格。同时应将买方因卖方违约而减少的开支和买方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数额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