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属标准、报酬的发放、生产资料的提供、专属性程度、继续性、对完成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一、从属标准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二、报酬发放
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有一个相当较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受劳动法规的约束,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
承揽合同关系一般为一次性支付,或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对此双方依约比较清晰,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等。
三、生产资料提供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
承揽合同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
四、专属性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由承揽人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五、完成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按时出勤,工作时间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承揽合同关系,工作时间可以自由安排,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即可。
六、继续性
劳动关系中,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的工作具有继续性,日复一日,周而复始。
承揽合同关系,只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单项工作。
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性,用人单位享有支配权、监督管理权;但是承揽关系是绝对平等的民事关系,承揽人自行安排、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