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的职责是准确的建立账册信息,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及时将相关账务信息报告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或部门。如果会计尽到了上述职责,对应收账款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收账款是业务人员或者是清欠人员的职责。不可混为一谈。当然,如果会计超出以上职责范围,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且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决定发货形成的应收账款,会计是应该承担管理上的行政责任的。如果会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假账,也就是确实无法收回,并非收回不计账,会计没什么责任,到规定期限走损失就行了。
如果是已经收回,却没有计账,给国家造成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是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不属于会计的责任,会计只负责统计往来账的收付情况,收款是业务员及老板的工作
不属于会计的责任.
会计不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