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聚众犯罪是认识聚众共同犯罪的前提。聚众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聚众”是实施犯罪的形式。聚众犯罪有如下特点:(1)参与人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必须有首要分子,即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必须有三人以上参与,参与人可能随时增加或减少,而非处于固定状态。参与人虽为三人以上,但参与人不一定是犯罪人。(2)行为的公然性。聚众犯罪由于人多势众,常使犯罪处于可见可闻的情况,首要分子正是要利用这一点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3)行为的多样性。由于参与人复杂,使得聚众犯罪行为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另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是犯罪行为。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见,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认为,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余的参加者是从犯或胁从犯,但立法者根据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可是,从法律上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志,是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后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就表明其他参加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参加者也不可能是从犯与胁从犯。
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认识聚众犯罪是认识聚众共同犯罪的前提。聚众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聚众”是实施犯罪的形式。聚众犯罪有如下特点:(1)参与人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必须有首要分子,即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必须有三人以上参与,参与人可能随时增加或减少,而非处于固定状态。参与人虽为三人以上,但参与人不一定是犯罪人。(2)行为的公然性。聚众犯罪由于人多势众,常使犯罪处于可见可闻的情况,首要分子正是要利用这一点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3)行为的多样性。由于参与人复杂,使得聚众犯罪行为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另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聚众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能说是在某些情况下不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
而在某些聚众类型的犯罪中,刑法对哪些人才属于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虽然参与了其中,但根据《刑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属于共同犯罪。
例如:在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公共秩序罪中只要首要分子才属于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的一般参与者则不构成该罪;在聚众斗殴罪中,也只是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个概念出发,构成共犯的条件是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一个犯罪要件。
对于聚众犯罪是不是共同犯罪这一问题目前还有争议部分,聚众犯罪并非必然都是共同犯罪,而且我国刑法第九十七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之所以以我国刑法“其他规定”的形式出现而没有规定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这一章节中,就是一个证明.
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针对任意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两者当然不能放在一起予以规定。从实体法上看,就聚众犯罪来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1)以首要分子为加重处罚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2)以首要分子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3)以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聚众犯罪。
后者观点居比较主导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