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速公路投资规模的扩大和建设速度的加快,部分地区和项目出现监管薄弱,不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在高速公路审批、审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认真监督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二是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建设规模和工期的管控力度;三是对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的情况,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项目法人准入管理。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应满足资格标准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特别是社会投资项目的法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项目法人资格和建设能力,并将项目法人管理能力与项目建设的适应性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对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屡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或工程实施严重不力、工程管理混乱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不力的可依法予以更换。
(三)加强在建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严格措施加强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过程管理,一是对发现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低劣或通车后可能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彻底整改;二是要把好即将完工项目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关口,对降低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带病”项目,不得允许向社会开放交通试运营,更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对已查明存在问题未经整改即允许通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各项制度和技术标准
( 一 )严格控制初步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负责审查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设计质量低下、不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一律退回重新编制。严格控制概算规模,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编制,不得虚高冒估,不得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缩短桥梁和隧道长度或其他途径缩减投资规模。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所以设计变更都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或办理,不得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和安全进行设计变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路线走向、路基宽度、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三)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和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合同约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要求。对于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地和公众利益的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舍弃、更改或随意选取。对技术标准中科灵活运用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
三、落实从业单位责任
(一)落实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责任。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负全面的建设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管理和工程实施中的动态控制,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总工期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坚决杜绝人为压缩合理工期或损害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提交的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设计原则,积极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设计失误、设计质量低下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三)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管理,认真落实个人岗位责任,认真执行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立即自行整改。对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要严格控制外购材料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而进入工地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
(四)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规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细化和落实旁站、巡视、平行试验等现场管理责任,加强检查频度,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降低合同约定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签署合格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签字监理人员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处理结果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的基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和管理,在提高从业单位对公路建设各项制度执行力的同时,要首先遵守和严格执行。近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里能力,执行公路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从业单位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将排查结果报部。
高速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第一,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是产业与人口的集聚地,其汽车的增长远比乡村快的多,成为汽车的集聚中心,因此高速公路的建设多从城市的环路,辐射路和交通繁忙路段开始,逐步成为以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交通……第二,汽车技术的发展,对高速公路建设提出客观要求。目前汽车已成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因此需要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合汽车的轻型化和载重化是两大发展趋势,前者要求速度保障后者要求承载力,而高速公路恰能使二者有机结合。
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相关监督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在高速公路审批、审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认真监督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二是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建设规模和工期的管控力度;三是对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的情况,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项目法人准入管理。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应满足资格标准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特别是社会投资项目的法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项目法人资格和建设能力,并将项目法人管理能力与项目建设的适应性纳入动态监管范围,对不适应建设管理需要、屡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或工程实施严重不力、工程管理混乱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不力的可依法予以更换。
(三)加强在建项目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严格措施加强高速公路在建项目过程管理,一是对发现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工程质量低劣或通车后可能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彻底整改;二是要把好即将完工项目交付使用前的验收关口,对降低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带病”项目,不得允许向社会开放交通试运营,更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对已查明存在问题未经整改即允许通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各项制度和技术标准
( 一 )严格控制初步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负责审查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设计质量低下、不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一律退回重新编制。严格控制概算规模,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照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工资单价和材料设备价格编制,不得虚高冒估,不得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缩短桥梁和隧道长度或其他途径缩减投资规模。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所以设计变更都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或办理,不得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和安全进行设计变更。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路线走向、路基宽度、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三)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和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落实合同约定的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要求。对于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节地和公众利益的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舍弃、更改或随意选取。对技术标准中科灵活运用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
三、落实从业单位责任
(一)落实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责任。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负全面的建设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依法依规组织建设,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管理和工程实施中的动态控制,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总工期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工期,坚决杜绝人为压缩合理工期或损害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提交的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设计原则,积极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设计失误、设计质量低下造成损失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三)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管理,认真落实个人岗位责任,认真执行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立即自行整改。对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要严格控制外购材料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而进入工地的材料和设备,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
(四)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规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细化和落实旁站、巡视、平行试验等现场管理责任,加强检查频度,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降低合同约定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签署合格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追究签字监理人员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的管理责任,处理结果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的基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和管理,在提高从业单位对公路建设各项制度执行力的同时,要首先遵守和严格执行。近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法人建设管理里能力,执行公路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从业单位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将排查结果报部。
回答者: richardlijin
楼上抄1楼的答案,有意思.我看就是搞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