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6.1.13.3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4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6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7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版)。
最后找到答案了么题主?我也想找很久了。按照规范意图感觉也是控制最上面一个避难层至屋面层的距离不宜超过50m。但是确实没有任何文件上提到了这个。
屋面层按理说也是一个绝佳避难场地,那么处于最上一个避难层至屋面的人,可以往下一个避难层跑,也可以往屋面跑避难。是不是这个原因所以规范对最上面一个避难层至屋面层的距离不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