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及其启示
我国行政性收费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周代。夏商两代,政简人稀,国用节俭,没有在正税之外另行收费。到了周代,因“政府组织扩大,职务亦较多,设官分职治军”,财政支出随之增加。兼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赋贡两项正税已不足支用,便在正税之外派征了“罚布”、“廛布”等10余种行政性收费,从而开启了我国行政性收费的先河。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便相伴而生,往往遍及全国,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痼疾。到明代,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
至于费大于税,费重于税的现象,历史上可谓司空见惯,即使在治理收费情况相对较好的“康乾盛世”时期,康熙皇帝也曾直言不讳地承认:地方的“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
历史上乱收费现象,有其体制上的原因: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最典型的是明清时期,实行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管理体制,一方面中央要求地方政府按时足额完成朝廷赋税任务,另一方面本应由中央财政包揽的事务却要地方政府负担支出,这就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税外收费来弥补。
——地方势力的膨胀,迫使财权下移,诸侯自行控制地方税费大权,横征暴敛,为所欲为。典型例证是南宋王朝,其政权在兵荒马乱中建立起来,一直处于内忧外患之中,而蜀州、楚州、鄂州等地的割据势力膨胀,财权甚重近乎独立。他们不但擅自截留国家正税,将应上缴税额及杂赋“留充赡军”,而且任意派征各种杂费,“殚竭民力”。偏安一隅的南宋朝廷对此无可奈何,从而导致国力羸弱,最终被蒙古王朝所灭。
——吏治腐败,无监督制约机制,收费者为所欲为,朝廷听之任之,中央与地方上下包庇,相互渔利,促使地方官吏肆无忌惮的苛派、勒索于民间。
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扰乱分配秩序,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唐代中叶以后,各地军政合一的藩镇群雄并起,不仅大量截留中央赋税,而且任意征收苛捐杂税,课无定额,无物不征,使中央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力大为减弱。
中央确定在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历史上曾进行过若干次重要的税费改革。深入研究历史上的税费演变和改革,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有所裨益。一般认为,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是历史上三次重大税费改革。
一、唐代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实行“两税法”。两税法就是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为地税与户税两种税,所以叫两税法。其特点是:将过去以人丁为本征税、征收实物(产品)的税制,改革为以资产为本按照资产多寡征税、征收货币(钱)的税制。为了实施两税法,朝廷共采取了8条政策措施:
一是按各户资产定等级,依率征税。首先确定户籍,不管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照现在居住地点定籍;同时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客;然后按照各户贫富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依率征税;现任官吏亦按官品确定等级纳税。二是为平衡负担,经商户也要在所在州县按照资产征课,税率三十分之一。三是量出制入。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等户头上,统一征收。四是征税分夏、秋两委。五是两税都以钱作为计算标准,折合实物。六是田税以唐代宗大历14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同时保留丁额。七是租庸调及其过去的其他税赋项目全部废除。八是对多收滥征进行处罚。凡“敢在两税外加一文钱,以枉法论”。改革后,唐朝中央年财政收入由1200万贯猛增到3000万贯以上。
以今天的视角看,两税法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对混乱繁杂的税收进行了整顿,归并了税收项目,统一了税种,简化了手续,集中了缴纳税赋的时间。二是扩大了税收面和税源,过去那些不纳租庸调的不课户和官吏也要纳税,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对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有积极的作用。三是按照资产多寡、贫富等级依率征税,有合理公平的倾向。四是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符合制度建设的要求(没有惩罚规则,制度就不能称为制度)。
二、明代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的新税制。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800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总体上看,“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有五条。一是量地计丁。清查土地与户丁,掌握基本税源情况。二是赋役合并。把原来田赋的正税、附加、各种形式的徭役、杂项等负担合并成为一项,折成银两,分摊在田地上,按田亩征税。改革了历朝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税制。三是取消力役。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四是一律征银。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五是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征税解运。
“一条鞭法”的主旨是使多占田的人多交税,这是针对当时土地兼并盛行、力役使用无度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对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的确减轻了负担。“一条鞭法”化繁为简,征收项目和数字简单明了、易知易晓。既规范了税收制度,同时对那些弄虚作假借权捞钱的官吏是一种限制,减少了乱征滥派的机会。新法还改过去由粮长、里长等民间办理税赋为官府直接办理,使那些仗势欺人的粮长、里长,不能再额外勒索贫苦农民。“一条鞭法”取消了力役,有利于农民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田地上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收入。“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户丁的基础上实行的。田赋与役银都是按地亩分摊,土地多的人负担的田赋和役银也就愈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条鞭法”对减轻农民负担、缓和社会矛盾、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条鞭法”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围绕着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把“费”改成“税”而进行的,没有触动导致土地兼并集中、赋役负担不均的封建土地制度,再加上处罚监督不力,其结果还是弊病丛生,重演正税之外又加杂派,且愈演愈烈。到万历27年,“天下赋税之额,比二十年前十增其四”,明中后期全国到处有农民起义就很自然了。
三、清代前期雍正推行的《摊丁入亩》
清朝初期沿袭明代的税制,以田赋和丁役为主要的税赋收入。田赋即土地所有者按照占有土地的亩数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一般是征收实物。丁役即年满16岁到60岁的男子(也叫壮丁),每年每丁要向国家负担一定日期无偿的徭役,丁役原是征收劳役,后来征收货币,俗称丁银。清朝规定,丁役或者丁银按照户籍征收,凡在册的壮丁都沿袭旧簿,再加之户籍往往“老不除籍,壮不加丁,亡故者仍在册不减”,征收的丁银都加在了在册壮丁户的农户身上,农民负担沉重不堪,农民被迫逃亡。农民的逃亡使税源减少,税源的减少加剧了向在册农户收缴税赋的力度,从而导致农户逃亡更甚,于是陷入了恶性自欺欺人循环。到康熙执政的后期,河南、四川、湖北、山东的一些地方为了保证税收,已经不得不试行“丁随地派”、“丁银摊地”等办法。雍正皇帝继位后,于1724年(雍正2年)在直隶(今河北省)开始正式推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到公元1777年(乾隆42年)贵州省最后实行,其间经过了半个世纪。
“摊丁入亩”的主旨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解决税赋不均。主要的政策措施就是“摊丁入亩,地丁和一”,即将各省的丁银之赋摊入地亩,随田赋征收。丁银摊入数额各省并不相同,如直隶是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山东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一钱一分五厘等。
“摊丁入亩”的办法实际上是明朝“一条鞭法”税制改革的继续,它统一依据占田多少来征收税赋,这不利于占地多的地主,而有利于少地或者无地的农民,农民负担因而减轻;更重要的是对于清朝政府来说,摊丁入亩后能够保证国家税赋的增加,逃亡隐匿农户也大大减少,对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巩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摊丁入亩”继承了“一条鞭法”中赋税征收简单易行等等切实可行的做法,彻底废除了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性质的丁役,使全国的税赋正式归并为单一的田赋,实现了税制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财政体制与统治政策,为后来所谓的“乾隆盛世”奠定了经济基础。“摊丁入亩”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两由康熙末年的800万增加到6000多万两。
四、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启示
归纳起来,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虽然发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但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是改革的背景相似:大都是由于原有的财税体制弊病丛生,难以为继;收费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管理失控;贪官污吏滥用职权,坐收坐支,中饱私囊,国家财政状况危机日深;农民不堪重负,破产逃亡。其次是改革的内容相似,基本上是改费为税,统一税制,化繁为简,官收官解。第三是改革效果大体相似,既省费便民,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权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
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性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反观我国当前现状,农村费改税可以说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近几年来,面对农村,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给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都带来了消极影响。乱收费不治不行,费改税已成为当务之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认真研究其中的成败得失,对我们现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可以起到“以史为鉴”的作用。
启示之一:当正税之外的杂派已经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费和财政制度,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秩序时,就必须下定决心进行整顿治理,实施税费改革是不可避免的。
启示之二:历史上的税费改革都是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而我们现在的税费改革确定的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这与过去有本质的不同,是非常正确的,为改革的成功奠定了基础。既然税费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应该享有的利益,因此就必须斩断向农民的乱收滥征的魔手,给农民这一基本的社会细胞以稳定感。深刻地认识到,农民不仅是生活单元,同时也是生产单元;不仅是生产主体,同时也是财产主体。随意向农民伸手,岂止是多收少收钱的问题,主要的是打乱了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减轻农民负担,给农民以稳定感,这是根本上恢复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也是涵养税源、稳定财政收入的要求。考虑到当前国家总体的财政收入状况,更加不能把增加或者满足财政收入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基层政府财政不足问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或者办法解决。
启示之三:历史上税费改革的方向都是按照财产的多寡分担税赋,既扩大了税基,也增加了税源。体现了公平赋税的原则,客观上减轻了农民负担,特别是收入和财产都比较少的农民,负担更轻。而我们现在的改革设计以土地为依据,多多少少忽视了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财产占有不均的状况,造成了试点地区出现了部分种田农民负担反而加重、城郊收入高的地区赋税反而比偏远地区税赋轻的现象。
我认为,税费制度的形成与土地制度和财产的产权制度以及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因此税费改革要适应家庭承包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有利于产权的明晰,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配置,有利于各产业间的协调和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或者保护农业的竞争力(加入WTO就更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特别重视税种的设计,要跳出按照土地或者人头征收固定税费额的框框。税种设计及其税费制度安排要符合现代经济运行规律,这是防止出现反复的关键。在这方面,我以为至少要考虑几个因素:第一,增进秩序是公共政策的核心,因此新的税制必须能够维护经济秩序。第二,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选择发展的机会很多。决不会因为税收的理由而违背经济上有利的理由,就是说决不会因为要纳税而去做没有效益的事情,那种认为农民不会抗拒“皇粮国税”的想法是落后于时代的,因为农民可以选择放弃土地、放弃农业生产来避税。因此,新的税制要能够在实施中不出现扭曲或者最少扭曲。第三,税收是政府得以运作的源泉,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杠杆,因此新的税制要税率低、税基广,既要有利于税收的稳定,也要做到税赋公平,有利于各产业间的协调发展。
从试点地区看,由于税费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实际上仍然延续了历史上固定于土地的思路,所谓农业税与历史上的田赋没有本质的区别,既不是现代意义的所得税,也不是现代意义的资源税或者流转税,因此出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就不足为奇了。
启示之四:税费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经济制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量,完备的经济制度必须有严肃的惩罚规则和措施相匹配。这首先是因为惩罚规则是构成制度的要件,没有惩罚,一系列的政策设计充其量只能算是规则的罗列,而不能算作是制度(或者说至少制度上有重大缺陷)。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执行新制度中严肃的惩罚措施,才能消除旧制度下税外加征、税外杂派等“路径依赖”问题,否则只能“破旧”,却无以“立新”。因此,农村税费改革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和规则,对实行改革后,在税外仍然巧立名目、乱收滥征的,必须严惩不贷,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规范并建立起新的税费制度,恢复经济秩序。
启示之五:历代特别是明清时期,税费改革都辅之以吏治的整饬,因为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制度的落实维系离不开各级官吏。这个思路是对的,但不能仅仅限于对官吏违法乱纪的惩处。我认为,整饬吏治要在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坚决遏制“委托——代表问题”中的“败德”现象。二是下决心精兵简政,精减机构和人员。三是要建立起与农村税费制度和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机构和运作模式。领导新西兰税制改革的前财政部长里查德森说,当你开始设计新的税制时,你的起点是要重新反思政府的角色。这话值得我们深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