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规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之规定,你们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所以你们的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村里开的证明的法律效力:只能证明你们有同居关系。证明不了是事实婚姻。想解除这种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予受理的,但你可以确认孩子抚养权的方式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