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你的陈述,抚养权还是归你;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你们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抚养权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的话,她现在回来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合理的。鉴于你孩子已经去美国了,并一直跟你妹妹生活,你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你孩子也表示仍愿意跟你一起生活,那样你几乎就没风险了
当初你前肯定不得已才放弃女儿的抚养权,现在也许有这能力养育孩子了,所以才回来要孩子,天下妈妈都一样谁不爱自己的孩子,只要孩子对孩子好,对她的学习前途没影响,跟谁都一样。
女人也有女人的苦,这么些年她自己孤零零地生活着肯定想找个人来陪,而且孩子是母亲身上的一块肉,母女情总是断不了的,所以我较为支持她。但是如果你女儿也不小了的话,我建议你问问她的想法,也许你们得考虑孩子,失去母亲的孩子该会多么孤单。。。。
你有能力抚养女儿,法院当初才会把抚养权协议给你!你怕什么???怕败诉???除非你现在没有抚养能力!只要你有抚养孩子能力,没必要怕!你前妻现在和以后,只有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