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如下: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 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拓展资料: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如接触粉尘、高处坠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都有可能发生伤亡,企业应该如实地将本单位的这些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通过适当的程序、方法告诉给员工,使员工知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更要主动的向单位领导、安全员、班组长、设备管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做出书面交底。如果相关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员工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检举、控告。
2、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员工在生产一线,对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因此,员工的批评和监督更具有针对性,能及时发现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解决,从而消除隐患。
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员工都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厂级领导人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通过工会等组织反映。也可向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员工享有这样的权利,不仅能够保护员工自身安全,也可以约束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以确保安全生产。
员工在行使权力时不能逃避工作,对于正常的工作安排,故意找借口不服从指挥,这是员工必须要注意的。
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员工在判断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能凭个人猜测,要有直接依据,更不能滥用该权利。同时只有在紧急情况直接威胁到人身安全情况下,才能撤离。间接威胁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不能撤离。
在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应该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若采取的应急措施无效,才能撤离。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上述义务分别规定于《安全生产法》第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