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査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男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一人一半; 如有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均等承担。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归还彩礼的情形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等等。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所以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可能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