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取得实际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按照劳动法不合法,不打算继续干的话,收集证据后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