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