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可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024-12-15 17: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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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公司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证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回答2:

施法目前,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由于企业不配合工伤认定机构的调查,不提供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工伤认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按照工伤认定的有关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十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现在,有一些企业在职工发生事故以后,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在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以事故不是工伤为由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其他职工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敢作证,想以此逃避企业应负的经济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企业不提供证据,不能及时正确认定职工的工伤事实,职工也不能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由此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也比较多。鉴于目前工伤认定工作的现状,笔者认为,工伤认定可否比照医疗事故鉴定,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这样做的理由和好处有:一是工伤认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相对比较强,事故发生后,如果企业不予配合提供证据的话,很难认定,有些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钻政策的空子。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职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就可以不在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的真实性上与企业纠缠,排除人为因素对工伤认定工作的干扰。二是职工处于弱者地位。在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的用工形式、工资发放、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基本上都是企业说了算,企业和职工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发生事故以后,如果企业不报告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又不提供证据,受伤职工个人很难提供其为工伤的准确依据。其他职工因为自身的利益考虑,在企业的压力等种种原因下,有时也不愿意提供证据,这也是工伤事故调查取证难的重要原因。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三是可以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目前,由于企业不提供证据而产生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多,且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企业不提供证据造成的。由于企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不提供证据,职工个人又提供不出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作出职工为工伤的认定,企业不服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不作出职工为工伤的认定,职工也同样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就使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于两难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