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被盗小区物业有安保措施不到位的责任,但是没有赔偿责任。盗窃属于刑事案件,由犯罪分子负赔偿责及拘留处罚,如果盗窃财物价值较高,则触犯刑法,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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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家中被盗物业该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取决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怎么样规定的。
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进行明确的约定。
如果有了明确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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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向物业主张赔偿权利。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
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
尤其是在发生失窃后,双方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常常争执不休。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会有多种原因,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及物业管理的职责内容。 一、对物业管理的理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本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内容:首先,物业公司同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均应有物业企业同业主进行约定,同样,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与范围,如:具体安全防范的内容与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划分,界定责任;其次,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分为共有和专有两部分,而物业管理主要进行的是物业共有部位的管理,专有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产权人(业主)自行负责管理。 二、安全管理是“防范”不是“保障” 依据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条首先明确了物业企业是“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管理,说明他不是主要的责任人,处于次要地位;二是物业“保安”的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务,而绝不能理解为安全“保障”服务或“保镖”服务,物业企业既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也无安全保障的现实能力。物业管理只能降低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三、物业管理合同有别与车辆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与车辆保管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并不自然包含车辆保管合同。业主不能认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就应当承担保管自己车辆或财产丢失的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控制业主车辆,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具体特征(举例:如果张三将邻居李四家地下室打开,将李四的电动车推入自己地下室,张三未被查获,那么李四以车辆被盗为由向物业投诉,物业公司是否就应当向李四赔偿一辆电动车?)。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另行同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业主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保管费,而后出现车辆丢失损毁的,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四、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 按照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从事日常性服务管理一般包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清扫保洁、公共维修、消防管理、装修管理、秩序维护等等。物业企业既不是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公安机关。试想,一旦发生了失窃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等同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于收取微薄的物业管理费的物业企业来说并不公平;退一步说,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是公安机关,因为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物业企业作为纳税人承担了公安机关的各种费用,社会治安不好,公安机关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 由于物业管理属新兴的朝阳行业,发展历史不是很长,部分业主理解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财产应确保不受损害,并负有保障义务,出了事物业公司自然难逃干系。这种观念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和了解物业管理,而无限止扩大了物业安全管理范围,对物业管理期盼值过高。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尽心尽力有时并不等于绝对满意。 六、物业服务提供质价相符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也需要生存和发展,既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受物业档次影响,豪华别墅区或高档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应偏高,智能化安防等硬件设施配备相对比普通住宅区要好的多,安防系统完善,硬件安全系数高,软件人员素质高。由于物业服务费是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相对成正比的,因此,物业公司只能根据所管物业收费标准来确定物业安全管理方案,合理配置安防人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安防服务。 七、随意欠费导致恶性循环 安全防范工作的好坏还取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如果物管费本身定位较低,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理解和支持,动不动找各种理由拖交、拒交管理费,无疑会影响到物业公司正常运营,进而导致工作热情不高、服务质量下降、人员数量减少等等,影响到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随即又会引发更多业主的不满,拒缴物业管理费,直接导致恶性循环发生,使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服务管理下去,而导致小区瘫痪,最终使全体业主成为受害人。
一般情况而言,物业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界定
家中被盗物业该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取决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怎么样规定的,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有了明确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向物业主张赔偿权利。
二、根据责任义务的履行来界定
这种要求是要看小区物业是否存在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失比如应当有值班而没有值班,或者应当进门查证而没有让小偷混入等等,必须证明物业存在过错,否则,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职责,那么你们就没有办法起诉,因为物业公司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保证没有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公安局还会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