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一定要先注销分公司资格,然后完全按照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完全新公司的工商程序来吗?

2025-03-06 17: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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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者许可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注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注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申请增加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同时提交公司盖章的《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注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