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对此,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并非是同一时点,固定资产已竣工但未结算,这时该项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