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向的区别:首先,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其次,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花瓶当然不算第三方,但是花瓶并不是在公共场所,不属于无主物,题中并没有说明花瓶属于甲或乙,所以花瓶的打碎,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就造成损害第三方利益以保护合法利益,构成紧急避险。当然该题出题不是太严谨。甲是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需要重点掌握但在于民法中,只需知道正当防卫乃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一个免责事由,但超过防卫限度的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就可以了,参见民通128条.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当防卫,就按照民法中的构成来认定,在刑事诉讼中,就按照刑事中的标准来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