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的,应该最长在三十日内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七日以内决定是否批捕,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不审查是否够判刑的问题。公安刑拘后应该报请检察院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而不是是否够判刑的。如果37天没有批准逮捕 ,则公安必须放人 。也就是要么撤销案件,要么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案情和律师辩护情况。事关重大,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聘请律师辩护,是帮助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唯一法律途径。通过百度hi加“北京杜律师”,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在线交谈。
公安机关对已刑事拘留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提请逮捕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做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要立即放人。最长时间为37天。公安机关30日之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检察机关7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