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向债权人清偿,而非同一比例。
按比例,就是按照债权金额比例 。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清偿比率
=
剩余破产财产
/
(该清偿顺序债务总额)
该顺序某债权人可获清偿数额
=
该债务数额
*
清偿比率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拨付后仍有余额的,按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可见,在上述清偿比率计算公式中,破产清算费用已经在分子中扣除了,这时已经不需要“清偿”该费用了,那么当然就不能再计入“分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