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所谓的第二次赔偿,是指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因为伤残影响再就业择业和待遇的补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劳动关系终止,因为没有离开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存在再就业问题,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