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